如下例B单位已支付转让款后,A单位是否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例:A单位为民营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应付税款法。2011年内,B单位(集体性质)收购A单位的股权,双方签订协议,约定: 1、A单位的股东将A单位除股票投资、一栋房屋之外的资产和负债全部转让给B单位,B单位成为A单位的唯一股东,A单位继续经营; 2、股票投资2012年处置完毕,处置收益归A单位的原股东; 3、房屋的处置尚未达成协议,暂不处理。

1、股权转让时点上A单位的处理
对于A单位而言,在股权转让和股东变更的时点上,股票投资和房屋仍然是A单位的法人财产,新老股东对其归属的约定不影响其对抗外部第三方的效力;并且《企业会计制度》下的会计处理更为注重法律形式,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较为有限。因此,在原制度下,可以考虑将股权变更时点上股票投资和房屋的账面价值从权益类科目转为负债类科目,即其他应付款,相应依次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对于相应的资产价值,可以从“短期投资”和“固定资产”科目转入“其他流动资产——代管资产”科目,也可以不作该结转但在明细科目中予以单列。即账务处理为:
借: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贷:其他应付款——原股东
借:其他流动资产——代管资产
贷:短期投资、固定资产
2、A单位转为执行新准则时的衔接处理
在新准则下,A单位实际上被视为两个不具有关联的经济主体的汇总体:(1)由原股东控制的股票投资和房屋建筑物;(2)由新股东B控制的其他资产、负债和业务。这两个部分应当分别单独设账和独立核算。只是为了编制法定报表的需要,才把这两个缺乏内在联系的部分汇总到一起,构成A单位的整体财务报表。在账套(1)中,原股东应当对其所控制的股票投资按新准则下的金融资产核算要求进行核算,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对应的递延所得税,并就首次执行日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或者资本公积。在A公司编制对外的法定财务报表时,账套(1)(2)的股东权益的汇总数构成了法定财务报表中的股东权益总额。新老股东根据约定在该净资产中分别享有约定的份额。

1.《企业会计制度》
2.《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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