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给予的绿色能源补贴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

列举两种情形来进行说明,
情形一:如果发电企业根据相关政策及历史经验可以确定其将取得目录的登记批准,则通常表明发电企业已无其他履约义务,并可将该补贴计入交易价格。虽然实务中该部分补贴通常在发电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登记批准后,才会由国家相关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电人,然后由购电人支付给发电企业。而发电企业申请目录的时间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安排,上网批准至目录登记批准之间的时间间隔往往超过1年。该时间间隔是履行上述程序的必要时间,并非是企业为国家有关部门提供融资利益,因此实务中认为发电企业所取得的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款不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情形二:企业从事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与销售,作为新能源汽车销售对价组成部分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款的收取时间与销售新能源汽车并确认收入的时间间隔可能超过一年。如果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导致该时间间隔的主要原因是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且该时间间隔是履行上述程序所需经历的必要时间,其性质并非是提供融资利益,也同样可认为企业取得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款等款项不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0第14号—收入》五(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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