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的“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款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背景:A公司正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目前证监会受理后的反馈意见已下达企业。 A公司注册地财政局、金融办联合下发了一个《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文件规定:“拟上市企业已得到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的给予奖励”。 A公司据此文件申请奖励,并于2019年6月取得前述阶段性政府补助80万元。 按照文件规定,A公司取得该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规定是:补偿非上市企业为实现上市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评估、法律和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等费用。

本案例需要分析该项“奖励资金”用途方面的规定,是否支持范围仅包括申报上市阶段发生的费用,还是同时包括改制阶段和申报上市阶段发生的相关费用。
如果该奖励资金包含了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设立阶段的审计、评估等相关费用的补助,则由于该阶段内的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费用已经于发生时费用化,则可以把对应金额的补助款于收到时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管理费用)。扣除该部分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设立阶段的审计、评估等相关费用的补助后剩余的资助款,按下段所述原则处理。
如果该奖励资金仅限于对申报上市阶段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等交易费用的补助,则该项补助资金的处理方法应取决于对应的作为补助对象的申报上市阶段中介机构费用的会计处理方式。一般情况下,在IPO实施的早期阶段(向证监会报送IPO申报材料并被受理之前),其最终能否成功仍可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将该阶段内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等IPO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费用化的处理较为稳健,相应地,所收到的补助款中对应于该部分费用的部分应当在收到时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管理费用);到证监会受理申请并出具初审意见,根据所了解到的各方面情况认为成功可能性较大之后,再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等发行费用可以暂挂资产类项目(但不建议使用“其他应收款”项目,而是建议根据IPO项目的预计进度使用“其他流动资产”或者“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到IPO成功后冲减发行溢价。相应地,针对这部分目前暂挂“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的发行费用的补助款应当冲减挂账项目金额(而不是确认为其他收益或冲减管理费用),相应减少未来IPO实施时冲减发行溢价的金额。
总之,该项奖励资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当与作为补助对象的费用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对应,即:对应于费用化支出的部分,应当于相应的费用化支出计入损益时相应计入同一期间的损益;对应于冲减发行溢价的发行费用的部分,应当冲减暂挂于“其他流动资产”或者“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的资本化发行费用,最终达到减少未来IPO实施时冲减发行溢价的金额的处理效果。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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