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需要向国内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哪些信息报告义务?

一是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因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发生了改变,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的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二是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规定,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的,达到一定标准,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这个标准主要是三个条件:一是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二是由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三是由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这个报表是按季度申报。 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如果符合受控外国企业条件的,还需要报送《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走出去”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已有信息合理认定相关事实,并据以计算或调整应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0-6-29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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