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以前称作“外经证”)开具时合同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情况,有大于或小于的情况,那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否需要重新开具呢?

依据税总发〔2017〕103号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文件中并没有关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合同金额”以及《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的“实际合同执行金额”的填写说明;同时,文件中只说了合同延期的变更处理事项,没有规定金额变动该怎么处理。各地税务局关于此问题也没有出具官方指导文件,以下是实务经验,仅供参考: ①如果合同金额大于实际结算金额(很多工程项目会存在决算审计,最后的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金额存在差异),不用重新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直接按照实际结算金额预缴税款并开具发票。 ②如果报告表的合同金额小于实际结算金额,一般存在项目增项,比如100万变成120万,此时要么核销前面100万的报告表,重新开具120万的报告表;要么以前的不用核销,按照差额20万开具新的报告表。(各地执行口径存在差异)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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