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定资产被盗损失,需要留存什么资料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允许扣除的企业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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