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购房屋首次装修费用是否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与固定资产一起折旧?

对于自有产权或者融资租入的房屋建筑物的装修和其他改良支出,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则应单独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而不是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这是因为此类支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的定义,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并且也符合该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即“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并且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比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更为合适。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由于装修和附属设施与房屋本身的使用年限存在较大差异(房屋自身的使用年限一般长达数十年,在房屋的整个使用寿命内可能需要进行多次装修或者更换附属设施),根据该条规定,公司应把自有或融资租入房产的装修和改良支出确认为一项单独的固定资产,即“固定资产装修”(或其他类似名称),单独在其自己的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如果原先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客观地反映了这些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实际使用寿命情况,则在将其重分类到固定资产后,其折旧年限也应当按照同一原则确定,不应按照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即,如果以前年度的摊销年限的确定是合理的,则列入固定资产的项目列入长期待摊费用。

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2.《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章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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