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资产供应方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请举例说明。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表明供应方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1. 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
例:客户无法阻止供应方替换资产,且用于替换的资产对于资产供应方而言易于获得或者可以在合理期间内取得。
2. 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即,替换资产的预期经济利益将超过替换资产所需成本。
例:A公司(客户)与B公司(供应方)签订合同,合同要求B公司在5年内按照约定的时间表使用指定型号的火车车厢为A公司运输约定数量的货物。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表和货物数量相当于A公司在5年内有权使用10节指定型号火车车厢。合同规定了所运输货物的性质。B公司有大量类似的车厢可以满足合同要求。车厢不用于运输货物时存放在B公司处。
分析如下:
(1) B公司在整个使用期间有替换每节车厢的实际能力。用于替换的车厢是B公司易于获得的,且无需A公司批准即可替换。
(2) B公司可通过替换车厢获得经济利益。车厢存放在B公司处,B公司拥有大量类似的车厢,替换每节车厢的成本极小,B公司可以通过替换车厢获益,例如,使用已位于任务所在地的车厢执行任务,或利用某客户未使用而闲置的车厢。
因此,B公司拥有车厢的实质性替换权,合同中用于运输A公司货物的车厢不属于已识别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章第6条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1号——租赁》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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