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租赁条件中的“已识别资产”?

“已识别资产”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1. 对资产的指定。
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
例:A公司(客户)与B公司(供应方)签订了使用B公司一节火车车厢的5年期合同。该车厢专用于运输A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特殊材料而设计,未经重大改造,不适合其他客户使用。合同中没有明确指定轨道车辆(例如,通过序列号),但是B公司仅拥有一节适合客户A使用的火车车厢。如果车厢不能正常工作,合同要求B公司修理或更换车厢。
分析:具体是哪节火车车厢虽未在合同中明确指定,但是其已被隐含指定,因为B公司仅拥有一节适合客户A使用的火车车厢,必须使用其来履行合同,B公司无法自由替换该车厢。因此,火车车厢是一项已识别资产。
2. 物理可区分。
如果资产的部分产能在物理上可区分(例如,建筑物的一层),则该部分产能属于已识别资产。
如果资产的某部分产能与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区分(例如,光缆的部分容量),则该部分不属于已识别资产,除非其实质上代表该资产的全部产能,从而使客户获得因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的权利。
例:情形一:客户X与供应商Y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合同,通过供应商Y的管道将石油从A国运输到B国。合同规定,客户X将有权在整个合同期限内使用95%的管道产能。
情形二:客户X与供应商Y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合同,通过供应商Y的管道将石油从A国运输到B国。合同规定,客户X将有权在整个合同期限内使用60%的管道产能。
要求:判断合同中管道的该部分产能是否是可识别资产,并说明理由。
情形一:管道的该部分产能是已识别资产。虽然95%的管道产能与管道的剩余产能在物理形态上不可明确区分,但其代表了整个管道的几乎所有产能,从而客户X有权从该管道的使用中获取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
情形二:管道的该部分产能不是已识别资产,因为60%的管道产能小于管道的几乎所有的产能。客户X无权从该管道的使用中获取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
3. 实质性替换权。
即使合同已对资产进行指定,如果资产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章第6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