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2-07
发文字号:
浙财综〔2021〕6号
发文机关: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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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公告

为继续推动企业减负担降成本,不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全省各地继续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特此公告。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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