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9-08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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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决定对《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发布)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在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前提下适用《裁量基准》 。

   二、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依据,并按照《裁量基准》所确定的具体处罚基准作出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处罚决定的依据。

   三、《裁量基准》中有关处罚裁量幅度的规定,除特殊说明的,所称“以下”“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所称“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

   四、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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