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9-02
发文字号: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一四号)
发文机关: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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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的决定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的决定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3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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