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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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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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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73号),现将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办税桌面”—“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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