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0-11-30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4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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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4号(关于公布2011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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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1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1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货品范围与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1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1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1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1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〇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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