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0-09-29
发文字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0年第63号
发文机关:
商务部、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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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0年第63号(关于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将44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管理,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9年第37号公告》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务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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