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0-08-31
发文字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0年第66号
发文机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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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0年第66号(关于4—甲基甲卡西酮进出口有关事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6号 关于4-甲基甲卡西酮进出口有关事宜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将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国食药监办〔2010〕315号)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4-甲基甲卡西酮(Mephedrone)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现就4-甲基甲卡西酮进出口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4-甲基甲卡西酮及其盐的海关商品编号为2922390050,4-甲基甲卡西酮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酯和醚的海关商品编号以实际海关商品归类为准。


自2010年9月1日起,企业进出口4-甲基甲卡西酮及其盐、化学异构体、酯和醚时,海关验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或《精神药物出口准许证》,并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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