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8-11-26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2008年第86号公告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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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8年第86号公告(关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及相关事宜)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9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二、修改海关总署2006年第79号公告《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氨苄青霉素制剂”等27项货物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30号公告《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已配剂量含有磺胺类的药品”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新修改原产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9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9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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