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8-05-19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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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

全文废止。参见:海关总署2010年第76号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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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海关总署2010年第76号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则号列: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单位进口硫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上述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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