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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8-04-18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6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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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6号(关于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

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内用肥旺季,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后,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款=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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