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8-03-04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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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全文废止。参见:海关总署2010年第76号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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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海关总署2010年第76号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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