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8-01-24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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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号(关于对立陶宛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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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2月10日起,对立陶宛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此前已征吨税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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