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7-11-28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9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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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9号(关于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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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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