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7-09-04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9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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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9号(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61号),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对9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按原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准予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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