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7-07-27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0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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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0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6月19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对2006年6月19日以后、本公告发布前已按普通税率征收的税款准予按最惠国税率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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