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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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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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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二、报送种类


(三)执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免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根据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的不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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