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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6-1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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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112.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如何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如何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文件规定,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一)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


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四、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在申报退(免)税或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进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属于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


十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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