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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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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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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个人的境外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规定:


  第八条: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上述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馆、子公司、代表处等。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应自行申报纳税:


  (一)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


  (二)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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