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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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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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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17年4月热点问题汇编

1.我公司发生一笔钢结构件业务,业务中涉及的钢结构件的生产与安装均由我公司负责,请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公司需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该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该规定执行。


2.我公司是一集团建筑企业,现授权集团内的其他公司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请问是否可以由被授权公司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发包方?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该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该规定执行。


3.我公司是杭州市西湖区的建筑企业,到建德市提供建筑服务,请问是否需要在建德预缴税款?


答:自2017年5月1日起不再需要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中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


该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该规定执行。


4.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并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请问安装服务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吗?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该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该规定执行。


5.我公司从事园林绿化养护,请问为客户提供的植物养护服务要按照哪类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该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该规定执行。


6.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前预售时已在地税部门缴纳了营业税,今年交房时客户要求换开全款发票,请问我公司能否应客户要求换开全款的增值税发票?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该规定执行。


7.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请问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7年6月1日起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九条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但需注意的是,你公司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8.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听说有新的政策规定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时限延长到360天了,请问公司最近收到的几份4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适用新政规定?


答:不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4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仍需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公司取得的7月之后开具的专用发票,可在开具之日起360天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


9.我公司是一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请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是否可以在本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列支?


答:在扣除标准内的可以列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第一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10.我公司是担保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现在有一部分担保业务因被担保企业无法偿还资金,需由我公司代为偿还,请问公司代偿的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第三条规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你公司的这些代偿损失,需要先冲减已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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