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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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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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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12366热点问题统计(第2期)

问题1、实行实名办税截止日期?


答: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规定,2018年1月22日至2018年9月30日为我区实名办税过渡期。过渡期内,办税人员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完成身份信息采集。2018年10月1日起,办税人员必须在按规定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实名身份信息比对相符后,方可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问题2、协会组织的非盈利性活动可以代开发票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问题3、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怎么缴纳税款?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另外,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2006]113号),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核定征收,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依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我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具体标准暂定为1%。


问题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


问题5、公务车、通讯费、休假补助等交个人所得时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规定,公务用车补贴每人每月600元,通讯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对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在上述标准之内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标准发放的,在扣除公务费用后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9〕77号)规定,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的两项费用扣除标准合计为每人每年12,000元。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1]7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照上述限额标准扣除后,仍可扣除个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全国统一规定的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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