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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西藏企业所得税普惠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第三条规定,西藏自治区的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第四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我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采矿业及矿业权交易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另行研究。
问题2、在西藏缴纳工资薪金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1]70号)规定,(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由2000元提高至3500元。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在扣除3500元费用后,仍可继续扣除按照国家和西藏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固定工资、浮动工资及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免税项目。(二)企业及未按国家统一标准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一律按扣除限额扣除。具体扣除限额为:一、二类地区7500元,三类地区7900元,四类地区8300元。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照上述限额标准扣除后,仍可扣除个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全国统一规定的免税项目。
问题3、个体工商户也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吗?计算方法?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年所得12万元个人所得税申报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计算方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问题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收入确认的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问题5、实名办税需要什么资料?
答: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7年第5号)规定,办税人员应当提供以下信息资料,经税务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应当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本人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业务委托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及其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登记证件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