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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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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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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我父母想把名下唯一房产通过买卖过户到我名下,我本人在十堰市有一套住房。这种情况下,我们双方通过买卖过户会产生哪些税费?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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