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你咨询“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是否可作为买房资格的纳税证明”的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办﹝2016﹞159号)要求:“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上述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应当提供自购买之日前2年(含2年)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证明,对补缴的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不予认定”。经与你本人沟通,你缴纳的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不符合上述“前2年(含2年)连续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