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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7-12-2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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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要点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国务院出台6项减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政策适用于2017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现将政策要点概括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口径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备案

  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备案时,应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附件: (点击下载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5、《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厦科发计〔201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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