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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强化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将劳资专管员培训纳入我市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整体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培训对象。建设工程领域劳资专管员、专(兼)职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符合《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报名条件(详见附件)相关人员。
(二)培训机构。我市具有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资质的机构。
(三)培训要求。培训机构需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培训不少于40课时(5天),可协调工会组织、劳动仲裁机构及企业等组建师资队伍,也可邀请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一级、二级等级人员授课。课程方面,必须坚持理论和实务结合,并做到培训全过程录音录像。班级规模宜控制在50-100人,个人到课率不低于80%。
(四)实名制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纳入“安徽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实名制管理,由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和调解仲裁管理处审核监管,职业能力建设处根据审核结果按规定拨付培训补贴资金。
(五)促进人岗相适。坚持问题导向,紧贴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实际,做好跟踪指导,引导用人单位切实发挥劳动关系协调员在实施劳动合同台账管理、调处一般劳动纠纷、促进工程项目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规范化、标准化等方面的作用,做到学有所用、人尽其才。
(六)纳入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参加培训和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情况纳入评选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及安徽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县(市、区)、示范园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社区(村)、示范企业的创建内容,夯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
二、政策支持
(一)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合肥市1500元/人),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保障脱产培训期间权益。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及等级认定的,培训及等级认定期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工资和福利。
(三)企业可参照专技人员提升待遇。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被企业聘用,企业可自主决定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给予相关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和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员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员一级可分别对应享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合肥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程建设领域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同时颁发劳资专管员证书。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高度重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和等级认定等工作。充分认识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的重要意义,切实发挥劳资专管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的关键作用。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要积极引导施工企业参训,各施工企业要切实认清劳资专管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作用,积极踊跃组织人员参训。
(二)加强协作,深化服务。要依托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增强服务意识,形成人社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家)联合会、工商联密切联系、分工负责、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
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加强与合肥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形成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常态化培训工作机制。
(三)打造队伍,发挥作用。施工企业要根据工程项目的用工情况配齐配强劳资专管员,通过扎实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培训,全面提升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队伍素质,推动我市根治欠薪工作再上新台阶。
联系人:李彦 联系方式:0551-63536281
附件:《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
合肥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
附件: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生。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学专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5)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研究生毕业生)。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有硕士研究生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5)具有博士研究生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四、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备注:相关职业是指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事务处理、社会工作等职业。
相关专业是指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工商企业管理、法学、社会学等专业。
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是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保障专理员、社会工作者等与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功能具有关联性的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