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9-12-10
发文字号:
皖人社发〔2019〕22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收藏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该政策当前申报期已截止,请及时关注新动态
小竹提示
该政策当前申报期已截止,请及时关注新动态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皖政办〔2019〕24号)等要求,切实加强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规定,为加强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实训基地是指政府出资建设,面向企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以及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评价、职业技能竞赛、技能展示交流等公共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实训基地”),是指围绕我省主导产业和重点领域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程序认定的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合区域规划、产业布局等,开展省级实训基地认定工作,打造高端引领、典型示范、开放共享的政府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平台,加快提升我省职业培训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省级实训基地认定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开条件、竞争择优原则,加强规范化、科学化、集约化管理,推动可持续建设发展。


第六条 省级实训基地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评价、职业技能竞赛、技能展示体验等四大核心功能。同时,具有师资培训、项目开发、校企合作、对外交流等功能,构建特色鲜明、错位发展的“4+N”服务功能体系。


第七条 省级实训基地建设方式为省市共建、以市为主,市建省补、先建后补,由设区市负责实训基地前期基础建设等主体工程,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定额补助。


第二章 认定标准条件


第八条 申报建设省级实训基地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模式。独立规划建设并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或依托具备高级工、预备技师和技师培养能力的公办院校规划建设,资产来源均为国有资产。


(二)场地规模。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其中实训场所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同时,已建成面积分别不低于规划建筑面积的50%。


(三)设备配置。折旧后的实训设备总值不少于3000万元,贴近企业生产服务实际,具有生产型实训功能,体现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要求。


(四)实训项目。实训项目涵盖的职业(工种)不少于10个,总工位数不少于150个,能满足年实训10000人次需要。实训项目与产业发展规划对接度高,重点服务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紧缺行业,具备向“互联网+”、先进装备制造等前沿领域拓展的能力。


(五)制度管理。制定师资管理、学员管理、教学管理、考核评价管理、财务管理、应急安全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制度,各项管理制度总体完备。


(六)经费保障。有完善可行的经费保障方案,设区市级有明确的财政经费保障计划,确保日常运行必需的设施改造、设备折旧、实训耗材、人员工资等刚性经费支出,同时通过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校企合作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七)功能分区。建有实训区域(含展示体验区)、配套服务区域(含办公区、后勤服务区等),符合采光通风、除尘净化、安全消防、健康环保、视频监控等要求。


(八)人员配备。建有一支与培训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相适应、企业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考评员队伍,其中一体化教师不少于60%。拥有一支满足日常管理运行需要的专兼职专家团队。


(九)开放共享。向社会公布了基地概况、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特色、师资队伍等基本信息,发布了培训招生简章、报名方式、联系人等招生信息。


(十)作用发挥。基地软硬件符合企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规模化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需要,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个性化培训及评价需求;能够承办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大赛;能够常态化开展或集中组织开展技能展示体验活动,激发劳动者及青少年学习技能的兴趣。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九条 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发文部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适时发文部署。


(二)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设区的市(以下简称“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申报,其中:独立规划建设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实训基地由该基地申报;依托具备高级工、预备技师和技师培养能力的公办院校规划建设的实训基地,由该院校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一式两份材料:


1.《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申报表》;


2.申报报告。申报报告的主要内容对照第二章“申报标准条件”。


3.《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申报佐证材料清单》所列的相关佐证材料。


4.能够体现申报单位申报优势特色以及基地前期运行管理成效的其他补充材料。


(三)市级推荐。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对照标准遴选推荐。推荐时应在《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申报表》中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并联合提请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核签章。经市政府签章后,将申报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实地核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依照本办法及《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评估细则》等进行实地核查,形成实地核查材料。


(五)省级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省级专家评审,对书面申报材料、实地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审,按程序产生拟认定的省级实训基地。


(六)公示确认。拟认定的省级实训基地名单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发文确认。


(七)授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统一规格制作“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牌匾,向项目单位授牌。


第十条 经认定的省级实训基地,省统筹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个30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在皖北三市、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认定的,补助资金上浮20%。


第四章 日常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强化省级实训基地制度化、规范化运行管理。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度。省级实训基地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应将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基地绩效评价的内容。


(二)建立持续激励制度。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应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奖补等政策,支持省级实训基地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多元合作制度。省级实训基地应与行业、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建立广泛对接合作机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拓展服务社会功能,扩大服务覆盖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现相关规定或作出补充规定的,将在年度部署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省级实训基地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市县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办法,开展认定建设工作,并给予相应支持。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