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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9-2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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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30.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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