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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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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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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的规定中,企业没有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还能否选择?

根据《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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