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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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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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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如果扣缴义务人不接受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资料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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