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2-1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0年11月)

1.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中的“电子应税凭证”模块适用于哪种纳税人?


答: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中的“电子应税凭证”模块适用于使用电子合同并进行按期汇总缴纳的纳税人,需要主管税务所先做认定才能通过这个模块申报。


2.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企业在2020年11月征期内为什么没有看到申报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3.使用电子合同的纳税人,当季未签订电子合同,是否需要零申报?


答:核定为电子应税凭证按期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在“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企业版)—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印花税申报—电子应税凭证”模块,对认定的税目进行零申报。


未被核定为“电子应税凭证”进行按期汇总缴纳的,若当季签订了电子合同应在“单笔明细申报”模块申报印花税,若未签订电子合同不需进行零申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