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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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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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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3月征期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1.纳税人应该去哪里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九条规定,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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