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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形式发票,增值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未开票收入”的对应列次。
2.2019年已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2020年如继续享受该政策,是否需要重新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答:2019年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仍然符合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需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再次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如果不再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但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条件,可在当年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3. 税款所属期(消费税)回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一、系统获取到的当期申报结果为“未申报”;二、回退功能在征期内有效。
4.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中有了“发票不抵扣勾选”的模块,是否可以直接进行不抵扣勾选?在申报纳税时是否还需要采集此部分不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中选择了“发票不抵扣勾选”后在申报纳税时不需要采集此部分不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如在“发票不抵扣勾选”模块进行了不抵扣勾选,则该发票在以后属期也不能再进行抵扣。
5.征期内申报未缴款是否能在作废(解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撤销签名,再撤销勾选?
答:可以在征期内申报未缴款并作废(解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撤销签名,再撤销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