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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12-1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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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11月征期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1.子女首套住房由子女申请贷款,但父母偿还,父母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因此,子女首套住房由子女申请贷款,由父母偿还,父母不可以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扣除。


2.员工离职后2年内,企业每月向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该所得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申报,那么是否需要企业每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能否继续累计享受?


答: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继续累计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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