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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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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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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19年8月)

拟注销的纳税人申请解除非正常管理状态,税务机关如何简化补办申报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二条规定,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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