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以后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规定,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税。计算税款时,第一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商数,对照综合所得的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月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第二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收入全额,乘以查找的适用税率,减去对应的一个速算扣除数,即为应纳税额。
个人也可以选择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
2.新员工在5月入职,6月发放5月的工资,申报个人所得税如何确定累计减除费用的金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政策解读,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纳税人如果5月入职,扣缴义务人5月份发放工资扣缴税款时,减除费用按5000元计算;扣缴义务人6月份发放工资扣缴税款时,减除费用按10000元计算。
3.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计税时,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除20%费用后余额的25%计算。
日常预扣预缴时,对其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税款,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4.非京籍个人购车“连续五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指什么?
答:“连续五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自申请年的上一年开始往前推算连续5年,每年都有缴税记录(即个人所得税大于零),该缴税记录可以断月,不能断年(如断年,补缴无效)。
5.201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还用办理自行申报吗?
答: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但对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
6.居民个人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义务人各自扣缴申报后,居民个人是否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不需要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