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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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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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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18年12月)

1.机构改革是否影响发票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2.北京市网上税务局企业版的登录界面上,证书方式登录下面有三个键,分别是登录、实名认证、关闭,此实名认证与“北京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中服务广场里的实名认证是否一致?纳税人已经在“北京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上做过了实名认证,是否需要在此处再做一遍?


答:结合国地税合并工作进行,针对原国地税采取的实名采集、认证环节已完成整合工作设计,建立一套符合北京市税务局的实名制应用系统,目前为过渡期,北京市网上税务局登录界面的实名认证,为原地税的实名认证系统,与12366的实名认证暂无关联,在统一的实名制应用系统上线前,纳税人需要分别通过北京12366纳税服务平台和北京市网上税务局首页的实名认证界面完成实名认证。


3.请问哪些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8〕664 号)及市场监管部门关于简易注销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成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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