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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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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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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2022年起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的属期是什么?

根据《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税〔2022〕123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22年起,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通过登录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属期为上一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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