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0-07-26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10〕34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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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10]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转让码头泊位、机场跑道等基础设施性质的建筑物行为,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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