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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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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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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在税务机关完成上一年度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鉴定前,纳税人按照什么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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