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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3-2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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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宁夏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自治区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 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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