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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5-2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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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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